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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杂谈] 主城职工法定节假日加班 每天报酬至少93元

主城职工法定节假日加班 每天报酬至少93元

      由于法定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,昨天,国家劳动保障部公布“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”(劳社部发[2008]3号),将月计薪天数由原来的20.92天调高至21.75天。


主城职工法定节日加班

每天报酬至少93元
     

      昨天,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。记者第一时间连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得知,以此折算,我市主城职工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天报酬至少93元。  

      劳动部门人士说,以主城区最低工资标准680元/月为例,按照月计薪天数21.75天折算,每日工资为31元,依此折算,小时工资为3.9元。也就是说,从现在起,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放假和休息日加班,要求所在单位按此“月计薪天数标准”计算加班工资。

      法定节假日每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:节假日加班工资=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÷21.75×300%;休息日加班工资=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÷21.75×200%。比如,按照今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,以主城区680元/月为例,如果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一天,加班工资不得低于93元;如果职工在休息日加班一天,单位未安排补休的则支付加班工资,每天加班工资不得低于62元。

      据劳动部门介绍,在月薪固定的情况下,月计薪天数和工资折算的调整对于个人收入不会产生多大影响,但会对加班费有一定影响,待通知转发各地后,由各地出台具体执行方法。

      新文件下发后,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[2000]8号)同时废止。


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

      年工作日:365天-104天(休息日)-11天(法定节假日)=250天

      季工作日:250天÷4季=62.5天/季

      月工作日:250天÷12月=20.83天/月

      工作小时数的计算:以月、季、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。

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

      按照《劳动法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,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,即折算日工资、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。据此,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为:

      日工资:月工资收入÷月计薪天数

      小时工资:月工资收入÷(月计薪天数×8小时)。

      月计薪天数=(365天-104天)÷12月=21.75天


[ 本帖最后由 蓝围巾 于 2008-1-11 12:58 编辑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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